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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河北金融学院 发布时间:2021-09-18 来源:河北金融学院
河北金融学院前身是1952年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创办的保定银行学校,历经河北财金学校、河北银行学校、保定金融专科学校、保定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等发展阶段。2007年学校升格为本科院校,更名为“河北金融学院”。
河北金融学院秉承“明德守信、求真尚行”的校训,弘扬“笃学、创新、唯实”的校风,以“特色立校、质量兴校、人才强校、依法治校”为办学理念,坚持“立足河北、面向全国、依托行业、服务社会”,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国际视野和良好发展潜质的应用型人才为目标,致力于建设金融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财经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注册名称为“河北金融学院”。英文名称:Hebei Finance University.英文缩写:HBFU。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河北省保定市恒祥北大街3188号。学校根据需要,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设立和调整校址及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河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由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主管部门是河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主要职能,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依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订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三)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有关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学位;
(四)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与国内外教育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七条 学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度发展社会需求较高的其他类型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八条 学校坚持以经济学科和管理学科为主体,构建经、管、文、法、理、工各学科交融互补,金融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北金融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战略,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积极主动完成学习任务,注重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专业人才。
第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制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依规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十九条 学校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等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履行岗位职责,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严谨治学,恪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未经学校批准,教职工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第二十六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类表彰制度,对在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完善培训体系,为教职工提高履职水平创造条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制度,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学校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行业专家等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研究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研究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统筹推进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七)领导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八)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河北金融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学校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常务委员会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及其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决策根据其议事规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河北金融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职权包括: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交流等工作;
(三)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每年向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按照其议事规则,研究、审议或决定学校行政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校内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等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教学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
(三)审议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四)评定或授权评定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成果和奖项;
(五)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六)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以及国内外重大项目合作提出咨询意见;
(七)其他应当由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或咨询的事项。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学科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定期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校学位事务决策和咨询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通过民主推荐、公开遴选等方式产生,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全校学位工作;
(二)制定、修订学校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
(三)决定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的名单;
(四)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对学校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教学院(系)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校内工资分配制度、福利政策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全校教职工选举产生。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依法自主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河北金融学院委员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四十四条 河北金融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开展活动。
第四十五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据法律、各自章程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行政职能部门。各部门根据学校授权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与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院、系、部、中心、实验室等教学科研单位,并可根据有关规定变更、合并、重组或撤销学校的教学科研单位。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系)相应的管理权。
第五十条 院(系)作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履行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院(系)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开展学术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拟定年度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组织学院(系)教职工的考核管理;
(四)教育、管理和服务学生;
(五)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部、教学中心享有与学院(系)同等的职权。其他教学科研单位按照学校授权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教学院(系)工作的最高决策形式,讨论决定院(系)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经费使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事项。
教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事范围、程序按照学校教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在院(系)设立党总支(或委员会),负责院(系)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学校各项决策在本院(系)贯彻执行,支持院长(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十三条 院长(主任)是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院(系)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
院长(主任)定期向全院(系)教职工报告工作。
第六章 校友
第五十四条 校友是学校的宝贵资源,是学校建设的重要依靠力量。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及前身院校学习、工作过或被学校授予荣誉学位、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五十五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河北金融学院校友总会。校友总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五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高效、安全运行。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开展募捐及筹资活动,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六十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十一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以战国时代赵国特有钱币——尖足铲形币为主体造型,体现了学校所在地——燕赵大地河北的地域特点和悠久的货币流通历史。尖足铲形币后面的曲线代表延绵于燕赵大地的山脉、河流,喻指传统文化中的“仁”与“智”的精神。山脉的延绵不绝和河水的川流不息象征着学校历史源远流长,发展绵延有力,向社会源源不断地输出杰出人才。主体造型外围,学校中英文名称呈圆环状排列,主体造型下方为建校年份“1952”。
学校校徽
校名标识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歌是《我们是世纪的学子》,王华之作词,单长宽作曲。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旗帜中央配以学校校徽及学校中英文名称字样。
学校校旗
第六十六条 校庆日:9月28日。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报河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需要修改时,需由校长提出或学校党委1/3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教职工代表大会1/3以上代表联合提议,方能修改。修改章程的程序依照本章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学校其它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河北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